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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有关职责权限问题的通知

2007-05-11 10:53:31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司发函[1997]309号)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发挥公司的作用,经研究规授权你公司办理下列事项:
  一、管理你公司在香港设立的所属法律服务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在国外设立的投资机构。
  二、负责司法部在香港委托的公证人所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审核、登记、加章、转递工作,参与委托公证人的推荐、年度考核及委托公证人协会理事提名等事项。
  三、管理经司法部批准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律师。负责他们的职业操守评定和年度考核。归口办理其向香港律师会的登记注册事宜。

                             1997年8月26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7/0511/content_18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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