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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宋少波与夏风婚姻登记问题的复函

2007-04-26 18:35:47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民办函〔1999〕23号                                          1999年3月11日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宋少波与夏风婚姻登记问题的报告及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同意你厅认定宋少波与夏风结婚登记无效的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是,铜仁市河西办事处承办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夏没到场、非管辖地的情况下,给宋办理了宋与夏的结婚登记。虽然宋持有夏的委托书,但这不能作为夏与宋结婚的合意,只有宋与夏双方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才符合双方有结婚合意的法定形式。也就是说,承办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夏没有通过法定形式表示结婚合意的情况下,违法办理了宋与夏的结婚登记。虽然宋少波有伪造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但此次无效登记的主要责任者是承办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因此,铜仁市民政局在处理这起违法登记时,确实存在着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问题。为此,建议铜仁市河西办事处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这起违法登记。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7/0426/content_18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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