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申请书,是指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根据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请求。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申请书
内容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申请事项。写明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文书标题、案件编号、案由执行的具体要求…
2.正文
(1)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的事项,即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中指定的情况。(2)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包括被申请人的经济收入,有无履行义务的能力,以及其财产所在地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律师代书的,可写上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3)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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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7/0420/content_17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