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无效

2007-04-18 08:17:02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离婚后,父亲无力付抚养费,便自愿协议放弃探望儿子的权利,等有了固定收入后,想探望儿子却遭到孩子妈妈的拒绝。为此,孩子父母对簿公堂,经法院调解,被告允许原告每月探望一次孩子。
  王某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因二人性格不和于2003年5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3岁儿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同时每月看望儿子两次。此后不久,由于王某下岗失业,无力支付抚养费,又与李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王某不再给付抚养费,同时不再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后来,王某找到一份固定职业,有了固定收入,想去看儿子,但李某以有补充协议为由,拒绝王某探望儿子。为此王
  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探望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婚生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虽然双方自愿订立协议,并明确王某不再支付抚养费,也不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但该协议中涉及探望子女问题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原告要求恢复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考虑到对探视权的判决较难执行,经法官反复调解作李某的工作,终于在庭前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姜守华王荣华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7/0418/content_1685.htm
法律咨询】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中止探望权的是由
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哪些要件
双方可否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
全国首例探望权执行案中止执行法院披露...
新婚姻法规定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孩子探视权(子女探望权)
电话:13524629283 传真:021-62110177 邮箱:hunyin8#hotmail.com(将#换成@)
婚姻吧-中国婚姻法律咨询中心 www.hunyin8.com 特别支持:第一服务网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