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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2007-03-29 22:17:33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庆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7/0329/content_16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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