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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升值,离婚时想分割,法院判定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2007-03-29 14:50:32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因为由丈夫婚前购得的房屋在婚后增值,于是在离婚时妻子提出将房屋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由于“这种增值不是男方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女方的该项诉请。

  原告马某诉称,他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有争吵。2005年1月,赵某回娘家居住。马某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同时要求赵某返还彩礼2万元。法庭上,赵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请求法院驳回马某返还彩礼的诉请,要求取回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由马某赔偿其精神赔偿金2万元。赵某同时称,从双方结婚登记到马某起诉离婚期间还贷款总计5133元,赵某主张获得其中的一半,同时主张获得该房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的一半。

  法院认为,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照准。关于马某主张的返还彩礼问题,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彩礼的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主张的其个人财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但赵某要求马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赵某主张分割双方婚后住房的请求,法院认为,该房系马某于婚前购置,应当属于马某个人财产,其婚后所偿还贷款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赵某主张获得其还款数额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房的增值部分,这种增值不是马某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准予马某与赵某离婚;马某婚前个人财产归马某所有,购房贷款由马某个人偿还;赵某婚前个人财产归赵某所有;马某给付赵某人民币2566元;其他请求均被驳回。
 
来源:今晚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7/0329/content_16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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