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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慎重不能感情用事

2007-03-26 20:55:28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咨询:
    张先生与妻子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为了尽快离婚,所以妻子提出的条件张先生几乎都答应了,并约定将一套房屋过户给她。事后张先生冷静下来,感觉到自己的决定太荒唐了,房子若给了前妻,张先生和儿子都没有住的地方了,离婚协议对张先生和孩子显失公平。张先生可以对离婚协议反悔吗?
    答复:
    夫妻协议离婚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一定不能感情用事,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后悔莫及。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一种是欺诈,一种是胁迫。显然,张先生和前妻在协议离婚的时候不存在对方对你欺诈和胁迫,而张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可能不会对张先生的的请求进行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来源: 老人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7/0326/content_15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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