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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诉讼出现新现象:离婚者最重探视权

2007-01-31 09:02:33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2001年05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提问人:本报记者杨永辉

    答疑者: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  孙丹玲 张强便民法庭法官 刘珍告诉庭庭长 左衍云

    记者:高法通知自4月28日起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在这之前和之后,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有什么变化?

    答:在去年底和今年初,正是全社会热烈讨论婚姻法的时候,那段时间受理的离婚案件特别多,新婚姻法颁布后的这段时间,受理的案件数量比较稳定。这因为当事人,尤其是有过错一方的当事人担心新婚姻法出台后会追究更多责任,增加离婚难度,就急于在新法出台前办理离婚手续。

    记者:新法出台后有没有人打电话询问?人们最关心什么问题?

    答:咨询电话很多。其中问得最多的就是有关“探视权”的问题。关于探视孩子问题又是离异夫妻争执得最多的,以前不少抚养子女的一方千方百计,甚至把孩子藏起来不让另一方探视。新婚姻法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因此不少在4月28日之前离婚的当事人就打电话询问能否再起诉另一方,要求自己的“探视权”。目前还没有收到这样的案子,估计有了这样的判例后会受理不少这样的案件。有了“探视权”,但目前探望时间、长短、地点等都没有明确。

    记者:新法增加了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在4月28日之前已离婚的当事人能否到法院再次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呢?

    答:不能。因为4月28日之前审结的案件是按照老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判决,判决时已考虑到无过错方的实际情况,在财产分割时一般按照“照顾女方、抚养子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了判决。

    记者:对于4月28日之前受理、目前还没有审结的案子,如果当事人起初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现在又想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会受理?

    答:应该受理,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充诉讼请求。但目前新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并没有赔偿标准,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很大,还有待于实践。不过,我们要提醒当事人,在请求赔偿时,不能因有了这个规定就没有根据地漫天要价,因为法院要根据最高法院作出的《诉讼费收取办法》规定按照当事人要求的赔偿数额按规定比例收取诉讼费,要求赔偿数额高,诉讼费就高。但法院要根据证据和事实判案,如果判赔数额较少,那么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会很高,并不合算。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7/0131/content_15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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