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道策
日前,山东省邹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姑与弟媳争夺弟弟遗产和死亡赔偿费案件。崔某的弟弟崔某某死于工伤事故,其妻子独占了崔某某的赔偿金和生前财产,崔某以自己对弟弟生前扶养较多为由将弟媳告到法院,要求分配弟弟的遗产和死亡赔偿费。
原告崔某是家中的大姐,还有一弟弟名叫崔某某。2004年4月21日,原告弟弟崔某某在54岁时与被告王某在原告崔某的操办下登记结婚,结婚时的一切费用都是由原告崔某支付。原告弟弟崔某某在与被告王某结婚前一直未婚,与其母亲张某生活在一起,平时吃的、穿的和用的,都是由原告崔某照料和操办。2004年农历8月13日,原告崔某的母亲病逝,丧事主要由原告崔某出钱主办。2005年12月10日,原告崔某的弟弟崔某某在某公司工地干活时因事故死亡,该公司赔偿了现金20万元,崔某某的丧事也是由原告崔某一家人操办。
经查明,崔某某生前与其母亲张某有共同财产价值20140元,另外崔某某生前有存款21100元,其中婚前与其母张某共同存款11000元,与被告王某结婚后共同存款10100元,崔某某死亡后被王某全部取出据为已有。另外崔某某还有债权8000元,债权单据由王某持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与崔某某结婚前,崔某某和其母亲张某的吃、穿、用的费用都是由原告崔某照料和操办,崔某某与被告王某的婚事及后来处理崔某某和其母亲张某的丧事也都是原告崔某出钱办理,原告崔某虽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原告崔某应当继承其弟弟崔某某部分遗产,遂判决被告王某现居住的宅院一处和崔某某债权8000元归被告所有,而由被告王某支付给崔某其母亲、其弟弟各自遗产的一半9566元、存款部分的一半5502元、崔某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的一半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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