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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赡养义务 儿媳再婚也能分遗产

2006-11-02 10:02:57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丈夫去世妻子侍奉婆婆 老人去世留下5万家产———

  事件回放

  陈女士与李某婚后的第五年,丈夫因病去世。陈女士与婆婆同住在一个院,婆婆帮她带孩子。一次,陈女士的婆婆在下雪时不小心摔了一跤,从此卧病在床。陈女士和婆婆的两个女儿一同照顾老人,因为住在一起,有时照顾老人会更多一些。开明的婆婆还同意她招了一个上门女婿。


  今年5月,老人去世,留下遗产5万余元,老人没有留下遗嘱。陈女士婆婆的两个女儿认为,弟媳已再婚,对遗产没有继承权。陈女士询问,自己是否还享有对婆婆遗产的继承权?司法解答

  房山区司法局孔令红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根据这些规定,陈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已对婆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享有继承权,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受再婚的限制。

法制晚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102/content_15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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