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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亲拒养“借精宝宝” ,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法律问题

2006-10-31 09:52:02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辽沈晚报
 
  一年多前,夫妻二人协商后,接受人工授精,并顺利地生下了一个“借精宝宝”。不想宝宝出生后,夫妻二人感情出现问题,不久离异。这时面对与自己无任何血缘关系的孩子,丈夫不愿再承担抚养义务。

  昨日,社会学家针对这起近日发生的“借精宝宝”事件指出,“借精生子”虽然让一些夫妇圆了求子梦,但是它所引起的法律、伦理及社会问题现在已经显现出来。

 
  今年32岁的大林(化名)夫妇本是一对很恩爱的夫妻。6年前结婚后二人多年不孕,结果经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出在大林身上,大林患有无精症。

  这一打击令夫妇二人愁眉不展,于是二人开始四处求医,希望能拥有一个宝宝。去年初,二人来到东方医疗集团生殖发育中心求助。在这里他们欣喜地得知,可以通过“供精人工授精”的方法来生一个宝宝。

  由于一段时间以来“无法生育”的压力令大林感到抬不起头来,于是经过商量后,大林和妻子很快一同签订了知情同意书,接受了“供精人工授精”。

  今年年初,一个健康的小宝宝降生了。然而这个宝宝的降生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并不是欢乐。因为大林的心里总有一个解不开的疙瘩,“他到底不是我的骨肉”。于是夫妻二人开始不断地争吵,最终两个人选择了离异。经协商,妻子将孩子留在了身边。

  分手后,大林再没来看过这个孩子。起初他还给孩子拿些抚养费,没过多久连抚养费也不愿再支付。

  律师观点:

  父亲同样有抚养义务

  

  针对这件事,昨日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的闯静律师指出:“关于‘借精生子’的孩子抚养问题现在很值得关注,因为这种情况的夫妇正在逐渐增多。就这个例子来说,虽然父亲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从法律上讲,离异后他仍是这个孩子的父亲,因此他就必须对这个孩子尽到父亲的抚养义务。反过来将来这个孩子对他也有赡养的义务。”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员张思宁说:“从情、理、法三个方面来讲,父亲对这个孩子都应履行自己的职责。”

  专家提醒:

  “借精生子”要做好心理准备

  昨日,东方医疗集团的周淑梅院长指出,“在决定‘借精生子’之前,夫妻二人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一定要考虑到自己能否承受可能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和压力。”

  周院长说:“尤其是女方,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的挫折可能会更大,比如婚姻可能会因此出现问题,而离婚后还有可能得不到抚养费。这些都是接受人工授精前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链接:

  

  “供精人工授精”就是人们常说的“借精生子”,就是用其他男子提供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主要针对的是男方无精、严重少精等因素导致的不育状况。

  记者李文慧

  来源:辽沈晚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031/content_15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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