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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应规范

2006-10-19 20:25:33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以后可能引起讼争的案件,仅限于“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虽然该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和民政部门的审查办证行为,有着规范而严格的要求,然而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办理完离婚手续以后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大多突破了上述范围的限制。表现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全面、不规范或显失公平,而民政部门却给予办证。
其特点主要有:当事人因急于求成,违心达成离婚协议,尔后反悔而诉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对内容不规范的离婚协议书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办理离婚证的行政行为丧失效力,引起诉讼行为的发生;民政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和民政部规定的书面式样办证;民政部门超越行政职权,违法作行政调解。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不规范,一方面损害了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严肃性,违背了行政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和当事人的讼累。因此,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证时应慎之又慎,在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不完全具备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彻底解决纠纷。

吕志豪   人民法院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019/content_14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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