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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登记省级民政局办理

2006-10-19 10:11:14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原条例: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一定难度。
 新条例: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019/content_14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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