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法院认定属于“事实婚姻”

2006-10-19 10:02:09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张娟】一对同居36年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花甲老人,因感情不和打起了“离婚官司”。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为事实婚姻,并准许二人离婚。

  原告梁某今年63岁,被告黄某今年64岁。从1970年开始,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来二人生育了两个女儿。长期以来,黄某无稳定职业,家庭重担主要由梁某支撑,黄某则靠打零工及做小本生意补贴家用。1989年,黄某与一位已婚女子关系暧昧,极大地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双方关系自此不睦。从1995年起,先是黄某患脑血栓,后黄某又患腹腔疾病。在此期间,梁某虽对黄某悉心照料,但黄某脾气仍时有发作。2001年,梁某前往深圳为大女儿看孩子。2003年回到天津后,与黄某分居两室。在此期间,黄某因生活琐事仍屡发脾气,并有打骂、摔砸行为。梁某因无法忍受而离家至今。因对和好不抱希望,梁某提起诉讼。

  梁某在开庭时表示,被告有婚外情后,家庭大战开始。2003年,她回到天津后,本想与被告分居两室生活,互不打扰。但被告仍酗酒动粗,她被迫离家。目前,双方已无感情而言,故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被告黄某表示,他承认错误,希望原告原谅,今后他一定多尊重原告的意见。其实双方的冲突都是由琐事引起的,不至于影响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系事实婚姻,现案件诉至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解释精神,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原告放弃财产分割主张,法院准许。此外,考虑被告目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据了解,法院判令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5000元。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019/content_1471.htm
法律咨询】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什么情况下需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怎样选择离婚,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如何委托
美国事实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  
诉讼离婚流程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
电话:13524629283 传真:021-62110177 邮箱:hunyin8#hotmail.com(将#换成@)
婚姻吧-中国婚姻法律咨询中心 www.hunyin8.com 特别支持:第一服务网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