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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公证书

2006-10-01 10:51:07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坦,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
    由市、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公证时,结婚登地点仍应写明“××省××市(或县、区)”。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001/content_13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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