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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尽赡养义务吗

2006-10-01 10:31:14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001/content_13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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