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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2006-10-01 10:45:03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
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1993年12月29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001/content_13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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