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涉外离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2006-09-30 10:11:58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954.htm
婚姻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处理
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
委托婚姻法律师进行涉外离婚诉讼流程
离婚时以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企业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能否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效力如何
婚姻吧(www.hunyin8.com) 咨询热线电话:13524629283 邮箱:hunyin8#hotmail.com(将#换成@)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婚姻网站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