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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要求

2006-09-30 10:18:03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办理机构: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

   办理地址:漕宝路70号(光大会展中心婚礼广场三楼)

   办理时间:周四下午1:30-4:00

   联系电话:64325087

   办理时限:一个月

   申办对象资格:(1)、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2)、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3)、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4)、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本市办理的。

   申办材料:上海居民:(1)、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3)、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书。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及台湾居民:(1)、护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海员证或台胞证;(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3)、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书

   办理程序:申请(证件、证明符合有关规定)→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调查审核审批→领取领证通知→领取离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收费标准:上海居民与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居民离婚登记手续费:40元人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9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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