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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告知单

2006-09-30 10:18:19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 明:

     双方当事人均须提交2寸近期的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六、登记程序:

    申请(出具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发给《离婚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

    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联系电话:64325087

    电子信箱:SHHY@SHMZJ.GOV.CN

    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130~400;

  十、投诉监督

    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3214261

  善 意 提 醒

  一、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提供拍摄证件照服务,当事人可自愿选择。

  二、《自愿离婚协议书》必须用中文书写。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9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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