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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

2006-09-30 10:18:33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办理公证的种类主要有:

(一)国籍公证;

(二)居住公证;

(三)声明书公证;

(四)婚姻状况公证;

(五)亲属关系公证;

(六)出生、健在或死亡公证;

(七)部分证件(如中国有关机构颁发的护照、房产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成绩单、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八)学历、经历公证;

(九)各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他人在中国向有关涉外公证处申办出生、未受刑事处分、学历、工作经历、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公证;
2、委托他人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等;
3、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赠与、转让、继承或放弃继承等;
4、委托他人在中国抚养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等。

二、申办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须亲自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填写《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使领馆官员面前签名,保证表中所填内容真实;如有不实,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二)申办下列公证须携带、提交的证件:  
1、国籍公证:身份证件; 
 
2、居住公证:身份证件、居住国居留证等有关证件; 

3、声明书公证:身份证件、声明书等; 
 
4、婚姻状况公证:  
  
(1)未婚公证:身份证件,照片、出国前已达婚龄者在国内期间的未婚公证书、证人书面旁证、个人未婚声明书等;  
  
(2)结婚公证: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合影照片等; 
   
(3)离婚委托书: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委托书等;
    
(4)离婚后未再婚公证:身份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这三种证书之一)、个人声明书等;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9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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