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

2006-09-30 10:38:14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但对婚姻关系不在大陆依法缔结的,大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882.htm
婚姻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台湾去年日平均177对夫妻离婚 离婚率逐年增高
民政部关于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
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
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
上海市国内公民离婚登记指南
婚姻吧(www.hunyin8.com) 咨询热线电话:13524629283 邮箱:hunyin8#hotmail.com(将#换成@)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婚姻网站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