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王宝莲与周二栓离婚纠纷案

2006-09-30 14:23:29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牟民初字第394号

  原告王宝莲,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中牟县刘集乡崔庄村农民,住中牟县城关镇八一新村。
  被告周二栓,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牟县刘集乡崔庄村农民,住该村。

  原告王宝莲与被告周二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国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3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因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无奈带孩子到县城以开三轮车为生,与被告长达五年不同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01年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能在一起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抚育次子和三子。

  被告辩称,离婚对家庭对社会不好,且孩子长大了,我尽力将家庭搞好,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83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于1985年1月生育长子周欢欢现在常州工作,于1987年4月26日生育次子周乐乐,1990年6月26日生育三子周三品,现均随原告在县城上学。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因生活琐事有生气打架现象。原告于1988年带孩子到县城居住,现以开三轮车为生。于2001年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以(2001)牟民初字第419号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后双方未能和好生活,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育次子和三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大立柜一个、三斗桌一个、方桌一个、木箱一口、小饭桌一个、木椅一对、“喜鹊”牌缝纫机一台现均在被告处存放;夫妻共同财产有平房四间,机动三轮车一辆,人力三轮车一辆,“飞跃”牌14寸黑白电视机一台,原告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均表示放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了三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到县城长住不归并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能和好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婚生长子已是成年人,随谁生活由其自己选择,婚生次子和三子每人抚育一个,抚育费各自理;原告对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放弃所有和分割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宝莲与被告周二拴离婚。

  二、婚生次子周乐乐随被告周二拴共同生活,婚生三子周三品随原告王宝莲共同生活,抚育费各自理。

  三、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大立柜一个、三斗桌一个、方桌一个、木箱一口、小饭桌一个、木椅一对、缝纫机一台归被告周二拴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平房四间、机动三轮车一辆、人力三轮车一辆、黑白电视机一台归被告周二拴所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国富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彦生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786.htm
法律咨询】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再婚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
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丈夫离家出走,妻子提出离婚要求按照财...
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如何提起离婚...
夫妻双方为外籍华人可否在中国境内办理...
身份证号码出错离婚变困难
电话:13524629283 传真:021-62110177 邮箱:hunyin8#hotmail.com(将#换成@)
婚姻吧-中国婚姻法律咨询中心 www.hunyin8.com 特别支持:第一服务网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