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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撤诉后六个月内能否重新提起诉讼

2006-09-30 16:33:05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我丈夫经常以家务琐事为由对我打骂,为此我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经法官调解,我撤诉了。可撤诉后没几天,丈夫又对我打骂,比以前更狠,已威胁到我的安全。我想重新到法院起诉,可听说离婚撤诉后六个月内不能重新提起诉讼,我该怎么办?

                                   杨小叶 

    专家意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虽然法律上对“新情况、新理由”没有详细界定,但像你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已构成“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在撤诉后六个月内重新起诉。对你丈夫的这种行为,你应该及时取得证据或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让邻居写出证言,对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以及让法医对你所受伤情进行鉴定等,只有这样,你的再次起诉离婚才会在撤诉后六个月内被受理。

    (《法制与新闻》2001年第10期路光仁文)

    《文摘报》2001年10月17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7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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