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司法部公证司(92)司公函024号“关于能否为李超嫒赴台继承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复函”

2006-09-30 22:46:14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广西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桂司公管字(91)第52号《有关涉台继承公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生母(或生父)单方送养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或生母)的遗产,我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与生父(或生母)的父女关系是否存在,收养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李超嫒是在生父李宪章已赴台无法征求其意见的情况下,于一九五一年被生母单方送给杨进杰为养女,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现为继承李宪章在台遗产,应按部司发(1991)085号《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只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在公证书中可以将李超嫒列在其中,但要写明何时、何地、被生母单方送给杨进杰夫妇收养。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1109.htm
婚姻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婚姻吧(www.hunyin8.com) 咨询热线电话:13524629283 邮箱:hunyin8#hotmail.com(将#换成@)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婚姻网站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