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

2006-09-29 12:40:19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1958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8月23日(57)院请字第13号请示收悉。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我们的意见,邢震北的请求既不是诉讼,也不合请求公证的办法,人民法院似无从处理。如果双方所立字据能证明属实(函询对方后得到答复也是证明方法之一),也没有对方不是出于自愿或协议违法的情形,则邢震北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29/content_73.htm
相关专题:协议离婚
法律咨询】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我们很早就签好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
夫妻一方欠对方的钱,离婚时能否写进离...
香港法例规定的无遗嘱合法继承人时如何...
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
电话:13524629283 传真:021-62110177 邮箱:hunyin8#hotmail.com(将#换成@)
婚姻吧-中国婚姻法律咨询中心 www.hunyin8.com 特别支持:第一服务网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