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2006-09-29 21:20:56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

  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还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29/content_575.htm
法律咨询】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新婚姻法第四章离婚
新婚姻法诉讼出现新现象:离婚者最重探...
新婚姻法规定检察院可以针对重婚提起公诉
新婚姻法限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想撤销婚姻自登记...
北京依据新婚姻法宣判首例非婚生子女索...
电话:13524629283 传真:021-62110177 邮箱:hunyin8#hotmail.com(将#换成@)
婚姻吧-中国婚姻法律咨询中心 www.hunyin8.com 特别支持:第一服务网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