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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2006-09-29 11:34:50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上海市政府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29/content_3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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