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2006-09-29 13:23:14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上海市民政局: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部同意,答复如下:
     一、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二、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了解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正当职业,以保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以后有可靠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有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三、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规定,是根据有的国家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的情况做出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的,都由我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应按规定执行。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29/content_326.htm
相关专题:涉外婚姻
婚姻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处理
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
委托婚姻法律师进行涉外离婚诉讼流程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
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
婚姻吧(www.hunyin8.com) 咨询热线电话:13524629283 邮箱:hunyin8#hotmail.com(将#换成@)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婚姻网站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