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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的结婚证明的复函

2006-09-29 13:32:07 作者:婚姻法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1984年5月18日)(84)司公字第100号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83)沪证外字5772号《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请示报告》收悉。同意你处意见,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时,写有民间婚书,且在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原件存档。今后凡遇类似的情况可照此为理。
   附件: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请示报告。
  
   附件:
   上海市证处关于对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请示报告
  
   (1984年4月28日)(83)沪让外字第5772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本市居民吴精惠经批准去美国定居,来处申办和鲍兰芳的结婚证明,并提供解放前民间结婚证书(影印件附后),户籍和档案均记载吴、鲍为夫妻关系。根据司法部(83)
   司发公字第257号《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只能为吴和鲍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但在国外结婚证明书的效力和夫妻关系证明书是不一样的,特别是睡理配偶的财产问题上。为此,我们认为:解放前对结婚登记无法律规定,按几俗习惯结婚,对此类持有正式证件的应视为合法婚姻。现吴、鲍持有的民间结婚时间和地点的记载,故可为吴精惠、鲍兰芳以换发方式由我直接出具结婚证明书(原件存档),今后凡遇类似的情况能否也照此办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示。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29/content_3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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