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律文书汇编》 | 上一篇 返回目录 下一篇 |
| 第一章 婚前法律文书: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 提出公证申请人 女方:身份情况详细介绍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为了更好地明确夫妻责任、权利与义务,维系家庭和睦,规范夫妻财产关系,解除不必要的误会与纠纷,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则,特对婚前双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3.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其独立承担,与对方无涉。 4.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财产约定,逃避债务的,视为无效。 6、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7、该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一经公证,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立协议人: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 ( )××字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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