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文书汇编》 上一篇   返回目录   下一篇  
第二章 婚姻期间法律文书: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坦,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
由市、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公证时,结婚登地点仍应写明“××省××市(或县、区)”。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婚姻吧-中国婚姻法律咨询中心 HunYin8.com   编辑:冯小敏律师 版权所有 转载请联系授权